江西省公务员考试调剂名单(江西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名单)

2023-05-15 17: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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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调剂入闱名单及资格审查公告

现将江西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调剂入闱人员名单、招考计划调减表及资格审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萍乡市:0799-6832675

(1)《南昌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审查表》;

一、资格审查对象

二、资格审查时间

1. 4月11日(星期二 8:30-18:00)审查乡镇机关职位、市直单位职位,以及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职位;

2. 4月12日(星期三 8:30-18:00)审查县(市、区)直单位职位;

3. 4月12日(星期三 14:30-18:00)2023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地点

四、资格审查内容

1.审查内容:审查考生报考所填相关表格和所提供相关材料内容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条件。

2.入闱面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报名表、笔试准考证、资格审查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2张一寸与《笔试准考证》同底照片等,下列人员还须提供下述相应材料:

请考生认真对照岗位要求和资格审查内容,提前按顺序提供以下材料:①《赣州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由考生填好后打印2份并张贴本人照片)②《考生报名表》(报名系统打印)③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在线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链接地址:https://www.chsi.com.cn/)(2023届应届生提供报名推荐表)⑤户籍或生源的相关材料(以户籍报考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生源报考的,提供高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⑥其他材料。

五、有关要求

1.资格审查一般为现场审查。需委托他人审查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附件3)及资格审查相关材料,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进行审查。

2.本次资格审查设若干审查小组(附件4),请考生到所报考职位对应的审查小组排队有序等候。

3.请广大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校园。

4.此次招录公务员各阶段的工作安排与要求,将在“赣州先锋”(微信公众号:gzxfwkt)、赣州人事考试网官方网站(http://0797.jxpta.com/)发布,请大家及时关注,密切配合。

1.赣州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表

2.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

3.委托书

4.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赣州考区)现场资格审查场地分布示意图(赣南科技学院风雨操场)

一、资格审查的对象

二、资格审查地点

三、资格审查时间安排

四、资格审查地点的交通方式

五、资格审查内容及审核方式

六、资格审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一份;

2.《笔试准考证》一份;

3.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在线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链接地址:https://www.chsi.com.cn/);

5.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6.考生近期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照片不要修图,不能着制服装照,照片背面请提前注明本人姓名)。

七、定向招录岗位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

1. 报考定向招录“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或我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人员(含在外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江西籍人员”职位的人员,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2. 报考定向招录“乡镇(场、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的,应提供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连续在编在岗证明,证明报考人员在本县(区)乡镇(场、街道)事业单位正式连续在编在岗5年以上(连续在编在岗是指报考人员从2018年1月11日前至2023年1月10日连续在编在岗),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体详见附件2);

3. 报考限制“中国共产党党员”职位的,应提供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身份证明(具体详见附件3);

4. 招考职位要求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应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5. 其他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说明详见附件1。

八、其他有关事项

1. 考生要认真阅读资格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对照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携《审查情况记录单》及面试准考证到盖章处,由工作人员盖章确认,完成后离开资格审查点;

3. 为提高现场资格审查效率,资格审查现场按照职位所在宜春市直单位和职位所在县(市、区)设置了若干审查处,请考生到所报考职位对应的审查处排队等候,资格审查时保持安静;

4. 本人无法到场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资格审查。受托人应主动说明与委托人的关系,应携带委托书(具体详见附件4)、受托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含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需按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相关资料;

5.此次招录公务员各阶段的工作安排与要求,将在“五星党建”(微信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密切配合。

一、关于诚信报考问题

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报考人员了解并遵守我省和报考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实报告健康状况、病史、旅居史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2.报考人员了解职位报考要求,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3.报考人员应选择本人工作(学习)或报考职位所在的设区市作为参加笔试的考区;4.如因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等,导致影响考录或被取消考录资格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三、关于专业问题

1.报考专业要求

2.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问题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问题

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2.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情形

3.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服务年限的情形

五、关于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问题

1.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定义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录取,就读期间档案关系转入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以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毕业的2.5年学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限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位。

2.关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的职位

六、关于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1.国内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第二学士学位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报考问题

七、关于户籍问题

八、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九、关于各项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问题

十、关于公务员报考问题

十一、关于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考问题

十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十三、关于笔试科目问题

十四、关于体检标准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监管场所医学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十五、关于回避问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十六、关于违纪违规处理问题

1. 报考人员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2.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3.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4.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 对答卷雷同的报考人员,将如何处理?

6.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十七、关于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形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作者:piikee | 分类:公务员国考 | 浏览:26 | 评论:0